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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小故事,五岁孩子已具备法律意识

发布时间:2017-11-18 08:55:55 来源:ifeng.com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只有人们对法律有真诚的信仰,树立强烈的合法性意识,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闲暇时翻看以往的博客,看到2007年11月中旬的一篇日志,写的是有关哈罗德·伯尔曼先生去世的消息,心中一动,感叹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间,伯尔曼先生去世已经十年。让我心

只有人们对法律有真诚的信仰,树立强烈的合法性意识,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

  闲暇时翻看以往的博客,看到2007年11月中旬的一篇日志,写的是有关哈罗德·伯尔曼先生去世的消息,心中一动,感叹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间,伯尔曼先生去世已经十年。让我心生触动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读过他的多本书,他的书总是高频率地出现在我给学生推荐的参考书单中,更重要的是,他是我亲眼见过的最“大”的法学家。如今十年过去了,先生似乎还能为我们提供言说的话题。

  在伯尔曼先生著作中文本的“作者简介”中,对他的评价是这样的:“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是法与宗教关系研究领域最著名也最具代表性的学者。他的理论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这样的评价诚非虚词。记得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法学译著还凤毛麟角的时候,伯尔曼先生的《法律与宗教》就已拥有了一大批中国读者,他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也不胫而走;在九十年代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中,第一本即是伯尔曼先生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法律人的案头没这本书的恐怕不多。

  2006年,笔者的一位同事去亚特兰大埃莫里大学访学,在他的努力下,促成了伯尔曼先生的中国行,也使他的中国“粉丝”们得以亲耳聆听他对法治的诠释。伯尔曼先生曾在山大、浙大、复旦大学及北大做过好几场讲座,他用浅显易懂的譬喻,解释复杂的法律类型及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浅出,妙趣横生。

  伯尔曼先生在不同的场合都讲过这个“故事”:即便是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别动它!这就说明他有财产法或物权的朦胧意识,因为法定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他说:他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他的,他应该道歉和罚站。这就说明这个孩子已有侵权法甚至刑法的观念,因为伤害他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应该受到惩罚;有时候他会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不要反悔!这表明他已经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当他说“爷爷奶奶给的零花钱我不能独吞,我必须给妈妈一些”时,这就有了税法的观念,任何人的收入须有一部分要上缴政府;有时候和小朋友闹了别扭,他会说“我要把你做的事告诉老师”,这就是诉讼法,私下解决不了的纠纷,就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这个孩子如果说“这是爸爸允许做的”或“爸爸说不可以,我们还是不要去做吧”的时候,那就说明他已有宪法的观念了,因为前者的“允许做”是一种获得“授权”而取得正当性的观念,而后者的“爸爸说不可以就不能做”,则说明宪法是最具权威性的法律。

  听了伯尔曼这样的解释,相信即便是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人,也多少能对法律类型有了初步的了解。所谓“大”学者,正在于具有这种深入浅出、春风化雨的神功。

  伯尔曼先生的这种功夫,与他在法学领域里长期的“精耕细作”有关。我们从书评中得知,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是多卷本,而《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即第一卷就是他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只有经过这样的“精雕细刻”,才有可能打造出传之后世影响深远的学术精品。记得2006年夏天伯尔曼先生来山大与法学院师生座谈时,因为他的《法律与革命》还没有完整的中文译本,笔者遂问及他第二卷和第三卷的内容。他介绍说,第一卷写的是法律与宗教革命的关系(就是前述国内引用率非常高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花了40年的时间;第二卷写的是法律与新教革命之间的关系(该书在2008年也已出了中译本,即《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他花了20年的时间;现在(即2006年)正在写第三卷,是有关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他打算用5年的时间完成。如果上帝不召唤他的话,他还打算写下去。就在伯尔曼先生访华后的第二年,即2007年的11月13日,他就去世了。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笔者又找出了自己认真读过的伯尔曼先生的书,在《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这个文集中,信手翻到了《美国法律教育的危机》这一篇,这是伯尔曼先生在1984年于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做的演讲。他认为当时美国法律教育的危机,并不是“法科学生在如何服务于公共利益方面没有得到充分教导”,真正的危机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的危机,是法律思想的危机。在法律人越来越功利的环境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日渐式微。而只有人们对法律有真诚的信仰,树立强烈的合法性意识,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伯尔曼先生三十多年前的忧思,对当下中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或许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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