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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判刑,侦控审各守本分的绝好示范

发布时间:2017-11-18 09:40:07 来源:ifeng.com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控审机关严守法律所赋权的职责和使命,侦控审之间互相制衡、互相监督所迸发出的制度魔力有望催生国家法治梦想的蝶变。日前,全国侦办疑难命案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一则数月前刑事程序已经终结的案例被作为经验交流内容,即宁夏石嘴山“2014·03·02”入

  控审机关严守法律所赋权的职责和使命,侦控审之间互相制衡、互相监督所迸发出的制度魔力有望催生国家法治梦想的蝶变。

  日前,全国侦办疑难命案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一则数月前刑事程序已经终结的案例被作为经验交流内容,即宁夏石嘴山“2014·03·02”入室抢劫杀人案。该案被认为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宁夏首例以零口供判处死刑的案例”,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其“最有特色、最有经验可谈、具有示范借鉴意义”。

  2014年3月2日深夜,宁夏石嘴山市某小区发生入室抢劫杀人案,当地侦查机关旋即循例成立命案侦破专案组,“鏖战72小时抓获嫌疑人”。但与相对顺畅的恶性刑事案件侦破流程相比,案件本身留给侦查机关的难题并不少,“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没有案发时段监控影像,案发现场被精心打扫、用水冲洗,与作案有关的物品全部带离现场、现场痕迹物证严重缺失……”与直接的侦破难题相比,更让侦查机关犯难的,可能还是嫌疑人被抓获后的三缄其口、“零口供”。

  刑事案件发生,现场证据遭严重破坏,犯罪嫌疑人供述长期为零,这对侦查机关提出的考验已经足够大,在以往“口供中心主义”侦查逻辑的做法中,侦查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到了严重违背程序法治的程度,甚至在一些已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中还大量存在“先有口供,再依据口供布置现场”或者“按照现场情况引导供述”的情况。此次宁夏案例,侦查机关大量搜集案件关联证据,在嫌疑人坚持零口供的情况下,依然将客观证据拼接起来的证据链条提交检察机关,然而,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要求并没有降低,认为“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到过案发现场,有获取赃物的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抢劫杀人的行为”。

  明明知道凶手是谁却无能为力,这是侦查进行过程中被从业者吐槽最多的无力感,年度热播剧《无证之罪》也提出了类似的尴尬。“不得自证其罪”已经写入刑诉法,2013年刑诉法得到修改,虽然沉默权并未直接载入,但刑诉法第50条已明确申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和标准,宁夏案件中嫌疑人的“零口供”虽客观上有碍侦查进展,却可以说算是沉默权从文本到实践的第一例。难能可贵的是,侦查机关在没有口供的前提下,首先没有人为“制造口供”(事实上,这并不难),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法律角度也没有因为案件口供的缺陷而“高抬贵手”、对证据放松要求。当案件陷入证明僵局,以往放松程序要求是所谓“互相配合”常见的做法,而坚持法定职能、强化制衡使命的客观效果,可能会被认为是某种“非难”和“找茬”,长远来看却是防范冤假错案、督促刑事法治的必由之路。

  证据上有瑕疵但还是照顾所谓兄弟单位的面子,刑事诉讼流程看似顺畅推进,客观上却为司法公正的实现留下隐患。不仅如此,刑事逻辑中不同职守之间缺乏制衡也直接导致侦查行为的不思进取、客观证据的灭失。与之相反,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侦查行为自然被倒逼出惊人的效率和成果,因为司法机关的依法履职,才有侦查机关对证据进行完善、补充和规范,这是刑事流程中互相制衡的制度意义。

  很大程度上可以说,铁案不是办出来的,而是逼出来的。“穷尽所有侦查手段、科技手段,最终形成了以零口供诉讼标准的证据链条”不应是孤例,侦控审各司其职,是刑事程序得以法治化运转的根本保障,全国范围的刑侦专家汇聚一堂交流宁夏“零口供”案件,可见彻底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刑事诉讼逻辑的共识正在达成,侦查机关告别对口供的迷信,控审机关严守法律所赋权的职责和使命,侦控审之间互相制衡、互相监督所迸发出的制度魔力有望催生国家法治梦想的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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