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品示范案件点评:青岛市市南检察院刑事申诉案
近日,山东省检察院下发的鲁检发政字〔2017〕70号《关于评定全省检察机关“精品示范案件”的通报》中,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办理的武某刑事申诉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精品示范案件”。该案是青岛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和该院唯一入选的案件。
这是对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种表扬,更是一种激励。该院对申诉人释法说理、依法救助,化解了矛盾纠纷,使申诉人息诉息访;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维护了司法公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 件 回 顾
申诉人武某因原审被告人范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市南区法院(2016)鲁0202刑初第333号判决,于2016年12月9日向市南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后,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方面可能存在错误,范某和其朋友徐某共同对武某进行了伤害,但原审公安卷宗中仅对范某进行了处罚,并未体现对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也未涉及徐某。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范某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达不到抗诉条件,但徐某的共同伤害行为导致了武某的轻微伤,按照法律规定徐某应负一定的行政责任。因此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对涉案人员徐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与此同时,市南区检察院考虑到武某当下急需钱款治疗眼伤,经审查武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
在本案中,市南检察院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1全面细致审查案件,牢牢把握证据环节,客观公正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在审查此案中,办案人认真全面复查证据,从原审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申诉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徐某共同参与了对申诉人的伤害,而在法院认定事实方面却没有涉及到徐某,故认定事实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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