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质证宜采分层递进调查模式
原标题:证据“三性”质证宜采分层递进调查模式[
万毅
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在法庭调查环节,为人耳熟能详的法庭用语之一就是“下面请辩护人(公诉人)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所谓“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在我国,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三性展开质辩的过程,通称为“质证”。因此,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质证活动,在内容和对象上指向的就是证据的三性,学理上称之为“三性质证”模式。对证据三性的质辩活动,在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是质证,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则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因此,“三性质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庭审基本的证据调查模式。“三性质证”模式因其内容简单、明了,技术上便于操作,故自其创设以来便相沿成习,业已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公认的质证和证据调查的基本模式和不二方法,理论上和实务中皆少有反思,更殊有质疑。
“三性质证”模式的特点在于将同一个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来展开调查,这使得我国刑事庭审的证据调查模式在某些方面颇具特色:
第一,集中型证据调查模式。即,证据的三性问题,只能在刑事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集中进行调查,禁止在庭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这一观点已深刻影响到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刑事司法改革的走向。例如,关于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庭前会议中能否“排非”的争议就是一个典型。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为了保证庭审的集中、高效、流畅,庭审必须是重点审、争点审、焦点审,即庭审只围绕案件的争点事实展开审理,而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则简化审理。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过滤功能,一方面,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与案件实体事实无关的程序性事项,如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则应在充分开示证据的基础上有效整理争点,明确庭审的重点。但问题在于能否在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展开调查、先行解决非法证据争议呢?从配套改革的角度讲,在庭前会议中先行解决非法证据争议,能够确保庭审质证“轻装上阵”、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促使整个庭审紧扣案件事实这一主题而不至于为了“排非”而“分心”“跑题”。但主流观点却认为,“排非”的实质是对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调查,而证据的合法性已经属于质证的范畴,只能在刑事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集中进行,故反对在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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