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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超标消费的落马市委书记

发布时间:2017-11-19 13:31:03 来源:政事儿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近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了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的刑事裁定书。 其中显示,服刑中的骆国清,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法院认为骆国清未能积极

  近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了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的刑事裁定书。

  其中显示,服刑中的骆国清,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法院认为骆国清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刑罚,未能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所以驳回了其减刑申请。

  出生于1952年的骆国清,曾长期在泉州市任职,2005年开始任泉州下辖的南安市市委书记,同年晋升为泉州市委常委,成为副厅级官员。

  2013年8月,骆国清被查,2014年1月被“双开”。

  2015年1月,福建省三明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骆国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其涉案金额共计909.31945万元。后骆国清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监狱方:骆国清确有悔改表现

  今年9月11日,清流监狱向三明市中院提请对骆国清的减刑建议。

  清流监狱提出:骆国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与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清流监狱列出了骆国清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积极靠拢政府,安心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学习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在清流监狱新犯入监教育《认罪服法与悔罪》考试得75分;积极履行教学岗位职责,服从管理,表现较好,现从事教学工种。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在减刑建议书中,清流监狱还写明了骆国清的考核积分和财产情况。

  考核积分: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获得考核积分2569分;折算表扬考核积分: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获得考核积分2569分,获得表扬4次;处遇级别B级。

  财产情况:自2015年1月以来,骆国清进账301438.16元,账余289019.53元,月均消费394.29元,本次拟缴纳28万元。

  检方:月均消费394.29元,超标准消费

上述清流监狱提请对骆国清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认可,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采纳。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25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三明市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骆国清裁定不予减刑。

  三明市检察院认为:骆国清属于“三类罪犯”,财产性判刑数额巨大,仅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高达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且骆国清捕前系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副厅级干部,因受贿给所在单位及地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目前惩治贪污腐败的刑事司法政策,该犯不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骆国清裁定不予减刑。

  上述检察建议,获得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骆国清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原系厅局级领导干部,原判财产刑数额大,所犯职务犯罪罪行社会影响大,本次报请减刑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考量罪犯骆国清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罪犯骆国清尚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对骆国清不予减刑。

  罪犯“超标准消费”如何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政事儿”(微信ID:xjbzse)采访时表示,上述三明市中院的裁定书表明,骆国清的减刑申请之所以被驳回,主要是因为其没有积极履行“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这一财产刑刑罚,没有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洪道德表示,骆国清的刑罚是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清流监狱出具的减刑建议书中提到了骆国清的财产情况,“自2015年1月来,该犯进账301438.16元,账余289019.53元,月均消费394.29元,本次拟缴纳28万元”。

  上述财产情况说明,入狱服刑后,骆国清的个人账户共计进账301438.16元,骆国清每个月花掉了394.29元,账户中余下28万元,这28万元在减刑建议书提出时缴纳,用于执行财产刑,“也就是说,判决生效后、直到提请减刑时,罪犯的200万元财产刑,只缴纳了28万元,还欠172万元”。

  洪道德对“政事儿”(微信ID:xjbzse)说,正因为骆国清入狱服刑20多个月,只履行了一小部分财产刑,还有近九成财产刑没有履行,相当于还“欠”国家172万元。故此,检察院提出,骆国清在财产刑数额巨大、个人仅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情况下,自己月均消费高达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认为其不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他“确有悔改表现”。

  那么检察院提出的骆国清“月均消费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该如何理解呢?罪犯服刑期间的消费标准,有硬性规定吗?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对“政事儿”(微信ID:xjbzse)表示,服刑人员在监狱账上的钱,一般来说由亲朋好友存储,来源比较广泛,存钱数额没有限制。至于消费标准,每个监狱都有自己的标准,全国一个参照性标准是每人每个月220元左右。

  洪道德对“政事儿”(微信ID:xjbzse)说,罪犯服刑期间的消费标准,没有硬性规定。不过,如果罪犯没有财产刑刑罚,或者是罪犯的财产刑刑罚全部履行完毕、不欠缴,那么该名罪犯提出减刑申请时,其服刑期每个月花了多少钱,并不会对减刑获批与否构成影响。

  洪道德解释说,监狱对罪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满足罪犯的生存需要。骆国清在欠缴172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每个月消费近400元,这笔消费相当于超出了基本生活保障的消费,“这个细节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骆国清的认罪悔改态度。检察院、法院正因此认为,不能认定他‘确有悔改表现’。”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骆国清的200万元财产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9月1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呈现出一个细节。

  该份裁定书显示,骆国清归案后,被福建省纪委暂扣的款项,扣除本案应追缴的赃款外,剩余人民币241.5万元、19.3万美元、99万港元。

  2015年4月3日,龙岩市中院向福建省纪委发函,要求将剩余的款项(241.5万元、19.3万美元、99万港元),用于骆国清200万元财产刑的执行。“该函于2015年4月3日发出且已签收,但至今未回函”。

  洪道德认为,三明市中院关于骆国清减刑一案的裁定书显示,上述执行裁定书所显示的内容,本次减刑裁定并未考虑在内。

  相同判例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骆国清减刑申请被驳回的案例并非孤案,此前也有罪犯在财产刑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在狱中超标准消费,结果减刑申请被驳回。

  201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潘某提请减刑一案。

  潘某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8万余元。

  据法制网报道,庭审时,刑罚执行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请监区管教出庭作证,证明潘某能够认罪悔罪,在狱内认真遵守监规并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良好,符合减刑的要求;始终在积极履行罚金刑,只是因为在办理手续上遇到了一些波折,至今未能交付。

  潘某也表示,为了交付罚金,让家里凑了2万元钱,打入自己的消费卡里。后来得知监狱无法代为交付,就让自己的女儿到法院办理。但原来的案件承办人已经调离,交付手续上遇到了麻烦,所以至今没有交上,可他自己始终是积极要求履行的。

  检察机关则认为,潘某积极想要交罚金的行为并不是真心认罪悔罪,而是为了减刑而做的“投机履行”行为。

  检察官提出,在监狱已经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潘某平均每月的狱内消费还高达400余元,已经属于狱内高消费。而且,2013年底,潘某卡内就有了2万元的存款,但其始终没有履行自己的财产刑。虽然他曾试图交纳罚金,可他交罚金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刑,而不是想要弥补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不是真心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了减刑申请,裁定对潘某不予减刑。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撰稿/新京报记者王姝何强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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