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告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16届]第17号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 治安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机动车维修业;
(六)开锁业;
(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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