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恶意用法” 拖延诉讼连提60余起管辖异议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徐鹏 通讯员 雪梅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在42起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罚款10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但其开发的多处房产项目均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其中一处项目的众多户业主与该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今年9月,首批20余户业主向兰山法院提起诉讼,在这20余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该房地产公司均在法定期限最后一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法对不动产纠纷作出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案件的涉案房屋全部位于兰山区,兰山法院具有管辖权,故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请求。
10月,又一批42起同类型案件诉至兰山法院,该公司故技重施,对全部案件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又提出了42份管辖权异议,其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昭然若揭。
兰山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明知争议房产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其之前提起的异议申请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理由在其他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应予以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罚款决定。
决定作出后,该公司才认识到其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其代理人主动到法院撤回了上述42件管辖权异议,同时签收了开庭传票。以上案件法院将如期开庭审理。
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的有关地域的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还包括: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则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行使这一权利,以拖延诉讼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令善意当事人深恶痛绝。今年以来,兰山法院已受理了379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中90%以上都被依法驳回。此次处罚决定的作出,是该院首次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也给其他试图滥用诉讼权利者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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