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隆多大火”标的最大一案终审判定各方责任
央广网北京11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2013年麦当劳着火引发的“喜隆多大火”备受社会关注。四年来,众多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喜隆多、农工商等公司的赔偿案件已基本解决。近日,关于这场大火赔偿问题的追偿案件在上述公司中展开。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三家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最终确定。据了解,本案是这次火灾引发的系列诉讼中标的额最大的一起。
开庭全景 李佳摄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与被上诉人麦当劳公司、日东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7年11月20日上午9点半,随着由院长吴在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始二审,多年前那场大火的前前后后再次呈现。
审判长吴在存 李佳摄
2006年2月18日,农工商公司将其所有的石景山苹果园南路13号楼房及场地出租给日东升公司。2007年1月18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喜隆多公司。2010年2月10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19号的建筑物的一层西侧商铺转租给麦当劳公司。 2013年10月11日2时58分许,喜隆多购物广场首层麦当劳公司杨庄餐厅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迅速蔓延至喜隆多购物广场,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该《通报》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农工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后,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共处理351起喜隆多购物广场的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支付评估费200万元,设备设施费用16.5万元,公证费32万元。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承担保安费用54万元,工程费36万元。上述费用中,绝大部分由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
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审判决关于责任的划分是否妥当;《通报》可否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责任的根据;本案一审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庭审中,三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喜隆多公司上诉称,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鼓掌所致”,与喜隆多公司并无任何故意或果实。 喜隆多公司:在火势初起阶段,引发了火情的麦当劳公司当然地应当承担起火后的救助义务,然而麦当劳不仅未实施任何扑救,还对报警系统进行错误的复位操作,延误了应急处置,错过了灭火的最佳时机。麦当劳公司自行在喜隆多购物广场南侧钢架结果外立面自下而上设置的三个发光灯箱发生了猛烈的燃烧,上述灯箱所用材质主要为亚克力,部分为率所铝塑板。如果麦当劳公司字形设置的易燃的压克力灯箱和广告牌,火势不至于快速扩散蔓延。
农工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失公平。
农工商:四方当前除了事实的火灾关系之外,四方之间还存在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关系,应该由实际的承租人和使用人对租赁物的消防、安全进行负责,进行监督检查,而这种责任不应该转嫁于农工商公司产权人身上。 而麦当劳公司则指出,农工商对出租人日东升公司在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扩大建设,使建筑面积增加了4000多平方米,应当承担失查责任。 麦当劳: 农工商公司在上述支持理由中提到北京市消防条例,他并没有引用完整,该第二款的全文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所有人已经把房屋出租之后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并不是像农工商公司认为的把房屋出租出去后就应当有承租人来承担消防安全职责。
日东升公司也辩称:麦当劳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评估费、设施设备费、保安费、公证费、施工费等费用均是麦当劳公司与喜隆多公司、农工商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支付的费用,或者是法院判令其支付的,日东升公司在火灾发生后没有签订任何支付费用的协议,因此也不应当承担任何约定的给付义务。
合议庭认为,本案涉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喜隆多购物广场一层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甜品站)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但最终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既包括这一直接原因,同时也包括喜隆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值班、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农工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所以,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已确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担90%的责任以及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从而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应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通报》在性质上属于书证。本案一审庭审中,法院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通报》进行过质证,且各方当事人对于该《通报》的真实性均予认可。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的《通报》作为查证属实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在证据审查上认定准确。 根据二审法院核实,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喜隆多公司与日东升公司确曾就本案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涉及预期利益损失、商户的管理费、房屋租赁损失、善后人员工资社保支出、善后期间电费、房屋改扩建费、装修费、设备设施费等损失。但是,鉴于上述反诉请求与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决定不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当庭宣判 李佳摄
审判长:判决如下,请全体起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63元,由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81129元,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负担193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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