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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侦有料:面对域外的国人犯罪,我国的检察机关能做什么?

发布时间:2017-11-21 06:10:53 来源:上海检察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作者 | 马超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 最近,一桩在日本发生的刑事案件牵动着我们的心:2016年11月3日,在日留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另一名中国留学生陈世峰捅死在自己租住公寓外。本案开庭在即,很多热心网友在江歌母亲的网上请愿

  作者 | 马超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

  最近,一桩在日本发生的刑事案件牵动着我们的心:2016年11月3日,在日留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另一名中国留学生陈世峰捅死在自己租住公寓外。本案开庭在即,很多热心网友在江歌母亲的网上请愿书上签名,支持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

  同时

  我们也听到很多声音在问:

  “面对这样一起在域外发生的中国人侵害中国人的案件,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做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到第九条列举了四种管辖原则,分别是:

  1、属地管辖,即: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的,一般适用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管辖,即: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普通公民犯轻罪的,可不追究。

  3、保护管辖,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而且在当地同样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4、普遍管辖,即: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适用我国刑法。

  因此,类似于江歌被害案这样,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人犯罪的案件,根据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

“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目前没有对江歌案行使管辖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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