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侦有料:面对域外的国人犯罪,我国的检察机关能做什么?
作者 | 马超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
最近,一桩在日本发生的刑事案件牵动着我们的心:2016年11月3日,在日留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另一名中国留学生陈世峰捅死在自己租住公寓外。本案开庭在即,很多热心网友在江歌母亲的网上请愿书上签名,支持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
同时
我们也听到很多声音在问:
“面对这样一起在域外发生的中国人侵害中国人的案件,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做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到第九条列举了四种管辖原则,分别是:
1、属地管辖,即: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的,一般适用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管辖,即: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普通公民犯轻罪的,可不追究。
3、保护管辖,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而且在当地同样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4、普遍管辖,即: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适用我国刑法。
因此,类似于江歌被害案这样,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人犯罪的案件,根据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
“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目前没有对江歌案行使管辖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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