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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大气污染案的标本意义

发布时间:2017-11-21 08:50:58 来源:ifeng.com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最关键的是,有了这个案例后,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每一家企业都执行同一个标准,不能轻重不一,更不能选择性执法。只有对每个企业一视同仁,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避免“屡罚屡犯”的现象延续。很多企业偷排乱排问题严重,而如果只看到“

  最关键的是,有了这个案例后,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每一家企业都执行同一个标准,不能轻重不一,更不能选择性执法。只有对每个企业一视同仁,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避免“屡罚屡犯”的现象延续。

  很多企业偷排乱排问题严重,而如果只看到“没有显性后果”,则可能不会对这些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很多执法只是隔靴搔痒式的罚点款,批评之后要求整改了之,更没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全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该市一家煤焦油作坊在无许可手续和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6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法院当庭宣判4名责任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11月20日《人民日报》)

  通常情况下,一些企业如果污染了环境,要处罚,得看看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2016年2月起,该作坊负责人从多处收购煤焦油进行分装和转卖,对其中部分煤焦油进行加热处理。按过去惯常的作法,有关部门在处罚这样的案件时,虽说推理可以判断这个作坊可能会造成空气污染,但污染后果到底有多大,由于没有直接显现,谁也说不清楚。遇到这样的情况,往往只是罚点款,让其停产而已。

  然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只要有人在无合规资质、无合规环保设备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总量超过了3吨,已达到构罪条件。该作坊在无许可手续和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600余吨,已大大超过了3吨这一最低标准。虽然这个作坊非法生产的污染后果暂时没有直接显现,但这种后果是隐性的,因而法院判定该作坊的行为是“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法院当庭宣判4名责任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是有理有据的。

  当下,不少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由于违法成本低,认为只要不出现明显看得见的严重后果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很多企业偷排乱排问题严重,而如果只看到“没有显性后果”,则可能不会对这些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很多执法只是隔靴搔痒式的罚点款,批评之后要求整改了之,更没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这些企业偷排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了前脚处罚,后脚接着污染的情况。因此说,这些污染企业是被没有执法到位“惯”出来的。

  这个作坊虽然违规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但在没有显现后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处该作坊4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看起来是这个作坊有点倒霉,实质上对当事责任人是有好处的。试想,如果有关部门不对其从重处罚,他们势必会越来越不计后果地非法生产,一旦出现了严重后果,那就不是现在这样的处罚了。再说,这个作坊4人获刑,对其他企业和监管部门来说,也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警示。有了这样的案例,有关部门便可以依照其原则和标准对违法企业毫不留情地进行处罚,也使更多企业和个人从中吸取教训,不再抱有侥幸心理。

  当然,最关键的是,有了这个案例后,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每一家企业都执行同一个标准,不能轻重不一,更不能选择性执法。只有对每个企业一视同仁,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避免“屡罚屡犯”的现象延续。要做到这一点,事后惩罚不如事前监管,同时,还需切实提高环境评估的门槛,注重执法的常态化,着力提升对企业排污的动态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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