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2年 曾编造“律师受酷刑”
11月21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江天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江天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江天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天勇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逐渐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并发布大量言论攻击、诋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国家法律制度。江天勇多次赴境外参加以推翻国家政权为内容的培训,向境外反华势力申请炒作热点案事件的资金支持。2013年,江天勇与一些律师发起成立了“中国保障人权律师服务团”,通过该平台以“维权”为幌子,插手、炒作国内热点案事件。2015年以来,江天勇针对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等案件,通过肆意歪曲事实、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员仇视政府等方式,攻击和诽谤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16年10月,江天勇指使谢阳(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妻子陈桂秋编造了“谢阳在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系列文章,在互联网上进行炒作。江天勇还将前述文章及境外网站歪曲事实的报道大量转发,并鼓动他人转发,煽动民众对现行体制和司法机关的不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天勇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炒作热点案事件等方式抹黑国家政权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江天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江天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请求对江天勇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江天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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