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证协会公布骗取公证五大典型案例
针对之前曾经发生过的各类骗取公证材料的行为,11月20日上午,北京公证协会公布了五大类相关的警示案例,案例中涉及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个人身份和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骗取公证材料的违法行为。北京公证协会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找人冒名顶替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今后,公证机构凡是发现涉及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及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均会将其录入个人诚信档案。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在工作、生活中将受到诸多限制。
五大典型案例分别是:伪造公证牟利益;高息理财多骗局;假爹假妈来演戏;伪造材料骗公证;假冒财团行诈骗。
公证员提醒:首先,1.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和结婚证等是证明您身份、财产等重大权益的重要证件,请务必保管好。遗失后及时挂失,不借给他人使用。2.购买房产时,一定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以及购房合同等文件的原件,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产登记情况,审慎选择房产中介机构及人员。3.在确定当事人真实身份、婚姻和房屋产权人真实情况后,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4.如有委托出售情况,要向委托当事人核实委托是否属实,或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核实公证书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其次,要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获利不求高,安全获利最重要。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多与子女家人们沟通商量,多做法律咨询。特别是涉及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如需要进行房产抵押的,更要格外谨慎。做公证时,要向公证员充分说明真实情况,才能防止上当受骗。
再次,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找人冒名顶替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一些人利用“假人”、“假证”欺骗公证人员、骗取公证书,实现非法出售转移财产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证执业秩序。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建立公民个人信用机制,完善身份、婚姻、房屋信息核实制度,设立失信人员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在工作、生活中将受到诸多限制。今后,公证机构凡是发现涉及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及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均会将其录入个人诚信档案。一处发现,处处受限。对于上述行为中情节恶劣、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公证机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责任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市公证协会有关人员最后提醒公众,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融资借款的企业,应当通过银行等具有金融许可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向非金融机构融资借款时一定要谨慎。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不给诈骗分子机会。提存公证保护公民、法人融资业务中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正确使用可以帮您有效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有效保护您经营活动的安全。(北青报记者刘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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