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陪护”当推而广之
近日,新修订的《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通过,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至此,全国至少已经有6省份正式出台了此类法规,明确独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的“护理假”天数在10到20天不等。(10月27日中国新闻网)
不用说,这样的消息令人欣慰。全面二孩政策如今尽管已实施两年,但对那些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并不是“完成了历史使命”那么简单。当更多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进入中老年阶段,这些中老年父母的养老陪护问题,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生病护理问题,直接牵扯着这些家庭的精力和情感。现在,多个省份出台政策,为独生子女“松绑”,明确了陪护假期,无疑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起码是有益补充。
不难发现,自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但囿于缺乏地方立法的支撑,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处于孤掌难鸣的境地。黑龙江省此次修订条例,抑或是之前云南、湖北、福建等地出台的带薪陪护地方法规,无疑是落实和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也减轻了子女的精神负担,对于稳固家庭、消除家庭养老困难是雪中送炭之举。这份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照,体现了落实关照老年人的法治精神,更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
与此同时,多地还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拒绝子女“啃老”等在政策法规中体现。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为了防止政策变为“纸上福利”,一些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具体措施为政策落实护航。如福建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人社或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给付。情形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地方法规,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丰富和夯实,当然,囿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条件所限,在带薪陪护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但这也正是一个完善的契机,以此凝聚更多陪护老人的社会共识。
无论如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要求,老年人权益以及独生子女家庭的现实困境,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呵护。也因此,带薪陪护及其假期,当在立足新时代目标和顺应民意、符合实际情况之下,推而广之。这虽然不求全国一盘棋,但各地都应有所作为,不能因为所在省份不同而出现“冰火两重天”现象。当然,要使法规利好变成生活现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就此打住。*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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