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偷鸡卖给饭店熟人 偷鸡者和买鸡者均被判刑
梅州市丰顺县两名男子凌晨实施偷鸡,并将偷来的60多只鸡低价卖给一个开农家乐的熟人老板,梅州市丰顺县法院20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偷鸡者和买鸡者均被判刑。
今年3月份,朱某定与文某祥共同商议到丰顺县黄金镇去偷一些土鸡拿来卖钱。2017年5月22日2时许,朱某定与文某祥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带着三只鸡笼、一把手电筒窜至黄金镇龙山村一间专门用来养鸡的老屋内,由于这间老屋平时没有人居住,他们很轻易便偷到了60多只鸡。得手后,朱某定与文某祥又将偷来的鸡以每斤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一个相熟的开农家乐的朋友黄某芳,共获利1180元。后经鉴定,被盗的鸡总价值6300元。6月27日、28日,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将朱某定、文某祥、黄某芳抓获归案,并对朱某定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扣押摩托车等作案工具。案发后,朱某定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定、文某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定、文某祥、黄某芳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朱某定、文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芳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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