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织公务员考生作弊 约定考试通过后每生支付6-8万
中新网昆明11月22日电 (马骞 张亚)记者22日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其中一名被告杜某早在三年前就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到过刑事处罚。
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杜某、马某经预谋后,先后联系了9名参加2017年云南省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考生到曲靖市相关考点进行考试作弊,并提供相应的接收器、耳机等作弊设备。其中,杜某向5名考生收取了13000元定金,口头约定考试通过后每名考生支付6至8万元不等的费用;马某向4名考生收取了9000定金,书面约定考试通过后每名考生支付6万元费用。
4月21日,考试前一天,杜某、马某两人将该9名考生集中到曲靖市麒麟区瑞和新城小区内进行了设备测试和运用培训,为第二天即将进行的考试作弊做最后的准备。4月22日上午8时许,在云南省公务员招录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开考前,杜某和马某来到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并将一台黑色发射器偷偷安装在13楼,准备通过语音传输方式向考生提供答案。但在随后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考试中,胡某、毛某、陈某等3名考生携带作弊设备参加考试时在曲靖师范学院、曲靖农业学校考点被现场查获,被告人马某、杜某在公安机关的追查下也先后落网。
早在2014年全国职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被告杜某就曾与他人合谋,通过购买部分科目答案并利用橡皮显示器、发射器等电子作弊设备向考生发送考试答案来帮助考生作弊,后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6月刑满释放。短短两年不到的时间里,杜某又开始重操旧业,现如今也被二次押上法庭受审。
公诉机认为,本案中杜某、马某两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杜某的犯罪行为还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过程中,杜某和马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后,麒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目前,该案庭审已结束,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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