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副厅长倒了,行贿的221名官员冤吗?
11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谢晖案一审判决书。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谢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有关部门已查明,有221名干部曾向这个政法要员买官。
一个地方,一个人向200多人卖官鬻爵,性质之恶劣令人震惊。一个系统,200多人涉嫌行贿,引起的震动可想而知。现下,违法犯罪的副厅长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那些曾向副厅长行贿的人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理呢?
有人说,责任主要在原副厅长谢晖,他在当地劳教、监狱系统任职17年,根深蒂固,“任人唯钱”,搞乱了政治生态,很多人行贿也是“迫不得已”,说他们其实很冤。这话似是而非。原副厅长谢晖主政期间,“只要肯送钱就能被提拔重用”的歪风盛行不假,“潜规则”大行其道也确实存在,但行贿者难道真的就没有其他的选择吗?也未必。
面对如此胡作非为的上级领导,为什么不及时举报、坚决斗争?面对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为什么不能保持应有的清廉和定力?以行贿的手段获取上位,难道就没有一丁点羞耻感?是否存在升迁后寻租权力找补回“买官钱”的情况?面对浊流,或选择坚决斗争,或选择独善其身,断不能主动污身毁节不是?
也有人在揣测,一个系统200多人行贿,牵涉的人太多、面太广,“应该会灵活处理”。问题是,今日之中国,法治昭彰,哪里还有什么法不责众之说?行贿与受贿,性质同样恶劣,不存在也不允许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情况。以往,在一些地方的确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受贿的贪官受到了法纪惩处,行贿的一方却安然无事,有的还得以继续升迁,即便是被处理,也不痛不痒,这不是助长买官的歪风吗?
十九大报告在提到全面从严治党时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一锤定音。卖官鬻爵,在封建王朝尚且是不赦之罪,更何况是今天?受贿卖官的要惩处,行贿买官的也必须坚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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