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委会就7人卖假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索赔百万元
央广网广州10月28日消息(记者何伟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起了四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引发了关注。广东消协将彭某胜等7名贩卖假盐的被告人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148万多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
今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四份《检察建议书》,认为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四宗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6日,广东省消委会正式就7人卖假盐提起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副主任凌远昌表示:“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一致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为打击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省消委会曾经在今年3月8日提起广东省首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全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被法学界专家称为是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创新、将载入消费维权保护和公益诉讼史册的重大举措。在公益诉讼的赔偿依据、诉求的法律支撑、诉讼费用的出处、赔偿款的归属处置等方面积累了经验。此次省消委会重拳出击,同时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警醒食品领域的其他潜在不法经营者,督促其自觉合法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此外,广东省消委会还提醒消费者,虽然一包食盐的价格非常便宜,但非碘盐对人体的损害却不小,“根据有关医学研究,长期食用非碘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受损,引发碘缺乏病,严重导致胚胎、婴幼儿、儿童的脑发育不良,造成不可逆的智力损伤。”
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广东省消委会透露,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修复公共利益损害赔偿,其赔偿金付到法院指定的账户或上缴国库,或成立消费公益基金,用之于修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或者打击消费侵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事业支出。
事实上,类似的消费公益诉讼在吉林长春已有判例。去年11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因长春市民韩某龙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盐,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法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级媒体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早在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就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此后,其他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不断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应程序及相应规定。这样的案件不但有利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震慑犯罪。同时,从法律意义上讲,通过这样的司法实践,也为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探索实践机会。
首先,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次提起的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益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其次,依法履职现实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职责,广大消费者期盼消协组织在公益诉讼方面有所作为。诉讼可以全面提升消协组织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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