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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警示】侵吞国家扶贫资金!彭阳县一村干部获刑 | 永宁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11-23 22:58:19 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林某某在担任彭阳县红河镇夏塬村民委会委员、会计、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多次虚报国家扶贫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3.45万元。11月21日,彭阳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1年

  林某某在担任彭阳县红河镇夏塬村民委会委员、会计、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多次虚报国家扶贫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3.45万元。11月21日,彭阳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退缴在案的赃款3.4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新消息报记者 剡文鑫 通讯员 杨忠清

  2013年至2014年,林某某在担任彭阳县红河镇夏塬村民委员会委员、会计、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多次在彭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夏塬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到户项目,及彭阳县农牧局在夏塬村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时,虚报牛棚指标,套取扶贫补助资金共计3.45万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林某某向彭阳县监察局上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并主动到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林某某贪污具有扶贫性质的款物,应从重处罚,但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还能够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根据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林某某表示服判。

  反腐快讯

  永宁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1月23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近日,永宁县纪委通报了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

新消息报记者 裴艳

  永宁县望洪镇西玉村村委会副主任靳立新大办婚丧喜庆问题。2017年8月13日中午,靳立新在永宁县宝鼎轩餐厅为其儿子操办婚礼,事前未向望洪镇纪委履行报告备案,违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婚礼设宴28桌,待客对象为靳立新亲朋好友、西玉村部分社员及儿子同事同学朋友。靳立新大操大办其子结婚喜宴,通知亲属以外人员参加并违规收受礼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永宁县望洪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靳立新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清退违规收受的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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