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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过水资源管理规定,河长制入法

发布时间:2017-11-24 06:53:22 来源:《用户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新增取水申请。 23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注

  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新增取水申请。

23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注意到,《若干规定》共三十四条,本次立法坚持紧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这条主线,将落实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对照中央环保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本市水资源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立法资源解决本市水资源管理中的饮用水安全、节约用水、水环境保护等关键问题。

  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

  此次立法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确保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其中,考虑到工业园区的取用水量较多,对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影响较大,《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在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由水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论证,论证结论经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予以简化。

  《若干规定》明确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水计划,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新增取水申请。

  二次供水要进行监测和评估

  此次立法完善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公共供水水质,提升广大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在源头管理上,本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区,并按照多源互补、互为备用、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在供水管理上,明确推进自来水水厂实施深度净化处理工艺,并对供水企业供水管网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作了规定;在监测评估上,要求环保、水务、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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