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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电子商务法》应对“押金”问题作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24 11:28:12 来源:《用户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法学专家:《电子商务法》应对“押金”问题作明确规定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宁迪 实习生张妍)伴随着近期多起共享单车平台倒闭、资金链断裂、消费者押金“索要无门”等问题的出现,在11月22日中消协召开的《电子商务法(

  法学专家:《电子商务法》应对“押金”问题作明确规定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宁迪 实习生张妍)伴随着近期多起共享单车平台倒闭、资金链断裂、消费者押金“索要无门”等问题的出现,在11月22日中消协召开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专题座谈会上,专家提出应在《电子商务法》中对当前突出的押金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二审稿相比一审稿做了不少改动。一些专家指出,制定《电子商务法》最关键的就是要能解决当前分享经济出现后的新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现在网络平台上的消费者遍布全国,共享单车等分享经济领域的平台收集押金的数额极为庞大。“现在各地消协收到押金不退的共享单车(案例)数千起,当地(消协组织)都是集中精力帮消费者清退,但还有那么多消费者的押金无法退还。”陈剑担心的是,一旦单车平台破产,消协组织也无法替消费者要回押金。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企业一旦走到破产清算时,意味着消费者的押金大概率已经被企业挪用了。按照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优先受偿权规定,消费者的押金不一定能得到完全赔付。

  陈剑认为,资金安全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上给出相应规定,否则相关部门很难有实际的处置权。

  朱巍建议,应该在《电子商务法》中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规定凡是消费者的押金不属于企业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第一顺位优先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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