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区禁燃区不能卖烟花爆竹了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孟 欣) 菏泽城市中心区已禁放烟花爆竹,不少市民关心,烟花爆竹零售管理政策有没有变化。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做好2018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市安监局近日已下发通知,就城区和乡村经营、储藏、燃放烟花爆竹等作出明文规定。
禁燃区禁售烟花爆竹
牡丹区政府今年9月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为:昆明路以东、太原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南外环路以北。早在今年5月,市开发区已发布类似通告,划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东至市广州路、南至长江路、西至太原路、北至黄河路。
市安监局通知要求,申请成为正规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分为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经营单位),应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有资料记录。同时,严格控制城区内(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除外)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零售点需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农村常年零售点在淡季时可实行专柜、专人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主体还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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