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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87后男女卖孩子牟利:5年生5孩,卖3男孩并取同名

发布时间:2017-11-25 12:26:01 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配图 男方生于1987年,女方生于1990年。两人同居后,2007年至2012年间生下5个孩子,却出卖了其中3名男孩,获利3.6万元,被卖的3名男孩取的是同一个名字。女方在出卖第一个孩子时,尚未成年。最终,这对年轻男女分别被判刑10年、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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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生于1987年,女方生于1990年。两人同居后,2007年至2012年间生下5个孩子,却出卖了其中3名男孩,获利3.6万元,被卖的3名男孩取的是同一个名字。女方在出卖第一个孩子时,尚未成年。最终,这对年轻男女分别被判刑10年、6年。

  11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包括该起案例在内的5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介绍,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湖南全省法院审结生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49件,判处犯罪分子90人,其中52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为57.8%,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而拐卖亲生子女,成为了值得引起注意的犯罪新特点。

  年轻男女同居生5孩卖3男孩,还取同名

  据衡阳中院裁定书和衡南县法院判决书认定,2006年,王承福与张花玲结识并同居,于2007年生下一男孩后,2008年11月16日又生下第二个男孩,取名“王X(化名)”。王承福抚养王X一个多月后,觉得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抚养小孩花费大,遂通过其表姐袁某介绍,与湖南省浏阳市未生育的宋某夫妇取得联系,以6000元的价格将王X卖给宋某夫妇。

  王承福、张花玲第一次出卖亲生儿子后,发现可以通过生育来赚钱,遂于2009年10月9日生下第三个男孩,亦取名王X。二个月后,王承福、张花玲通过附近租住户的介绍将第二个王X以20000元卖给一对六十多岁的老年夫妇(身份未能查实)。

  2012年9月11日,王承福、张花玲生下第5个小孩,系男孩,亦取名王X。租住在衡阳市南华大学附近的周某游说张花玲将第三个王X送给衡阳市蒸湘区长湖小区的傅某夫妇抚养,并表示傅某夫妇会付钱给张花玲。

  张花玲将此事告诉王承福,王承福表示默认。同年张花玲将第三个王X卖给傅某夫妇,获利10000元。事后张花玲将该款交给王承福。

  出卖第一个男孩时母亲未成年,仍有一男孩未找到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王承福于1987年6月9日出生,张花玲于1990年12月25日出生,均系湖南省衡南县人。2013年6月此案案发,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张花玲于2013年6月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其在此期间逃匿,2014年2月20日又被该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7日,王承福被警方刑拘。

  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称,案发后,被拐卖的第一个王X、第三个王X已得到解救,第二个王X尚未找到。

  法院审理认为,王承福与张花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生育为手段,共同将自己所生的多名小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王承福与张花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花玲在拐卖第一名儿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衡南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承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花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令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王承福的上诉,维持原判。

  拐卖亲生子女、外国妇女成为拐卖犯罪新特点

  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介绍,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湖南全省法院共一审审结拐卖妇女犯罪案件34件68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22件37人,拐骗儿童犯罪案件5件6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案件2件2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案件1件2人。

  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自《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实施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3年-2015年,湖南法院一审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分别为21件、9件、13件,2016年一审审结6件,同比下降53.8%。

  值得注意的是,拐卖妇女案件的被害人主要为外国妇女和精神疾患妇女。据湖南高院通报,

  2013以来审结的34件拐卖妇女案件中,被拐卖的妇女127名,其中外国妇女101名,占79.5%,精神疾患妇女22名,占17.3%。在被拐卖的22名精神疾患妇女中,5名存在被重复拐卖的情况。

  另一特点是,拐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湖南高院通报,2013年以来审结的22件拐卖儿童犯罪中,涉及被拐卖儿童39名,其中拐卖亲生子女的有13人,占33.3%,其中4起案件中存在拐卖2名以上亲生子女。

  “王承福、张花玲案便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件。事实和情节证明,两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非法生育作为手段,将孩子作为商品出售以牟利。”湖南高院通报表示,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时,法院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严格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售亲生子女,甚至将生育作为牟利工具的被告人,依法以拐卖儿童罪惩处。

  澎湃新闻查阅相关裁判文书,显示王承福、张花玲两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已有悔改表现,2016年分别被裁定减刑9个月、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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