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马撞伤人 主人被判赔偿
庐江法院员额法官 许巧云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16日,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沿S319线(军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29km+100m处,与公路上一匹无人看管的散养马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和马受伤,事发后,马走离现场,第二日在事发现场南侧马场的马厩内被发现。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并发生相关损失,要求马的所有人、饲养人顾某赔偿损失,顾某辩称马在公路边吃草并未乱窜,陈某应自行承担70%以上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综合本案,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顾某 ,陈某与顾某均认可陈某被马致伤的基本事实,顾某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自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顾某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在公路行驶的客观事实,应相应减轻顾某的赔偿责任,遂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酌定顾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损失由陈某自理。
法官释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在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能免责或减轻责任。顾某主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仅限于动物主动攻击、他人诱引等情形,并无法律依据。因为所饲养的动物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该危险性并不仅体现于动物主动攻击时,故而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因受害人诱引而致动物主动攻击等情形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但不能将其限定为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情形。现在仅能确定的陈某过错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法院据此根据陈某以上过错情形判决其自行承担50%的损失,顾某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动物的所有人和饲养人,应尽到妥善管理动物的义务,管理好自己所饲养的动物,不应忽视动物在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会给公众利益带来危险的自然天性,以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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