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一线的报道:监察权是如何行使的
“留置”,这个词对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早已不再陌生。
11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党委原书记周岳甫受贿案。在这起留置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因周岳甫涉嫌受贿犯罪,该区监委在报请省、市监委同意后,于7月28日对其采取监察留置措施。
据统计,截至11月6日,浙江省共对126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监察调查对象75名、行贿人37名、共同犯罪嫌疑人14名,被留置的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三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除对留置措施开展探索,浙江还按照能试尽试原则,全面行使12项调查措施。截至今年9月30日,省监委已开具各类措施文书910份。重点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将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
时针回拨到8个月前,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批准立案后,正式实施。
由于留置对象余某并非中共党员且行政级别较低,以往对这样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并不需要区委书记批准。如今上级却专门指示要求进行这样的操作,其中透露的深意陈瑾了然于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陈瑾表示,这就要求我们围绕改革目标,全方位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得到充分落实和具体体现。
上城区的这一次签批并非个例。浙江实施改革试点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省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43件请示报告,其中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要情况5件,请示报告重要案件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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