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重污染天气升级红色预警 机动车限行启动
记者从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获悉,2017年10月27日18时,我市出现重度污染,至20时各监测点位自南向北依次爆表,23时全市AQI均值爆表并处持续状态。28日0时 10分,经市环保与气象部门会商,目前大气层结稳定,气象扩散条件极为不利,持续时间较长,预测 AQI 日均值将达到500。
根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 年修订) 》规定,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自 2017年10月28日0时30分起,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至一级(红色)预警。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机动车临时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内容如下:
限行时间
从 2017 年 10月 28 日 0 时 30 分开始,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限行措施
1、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混凝土、沙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
2、绕城高速(四环路)合围区域内(不含绕城高速),实施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即: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 1、3、5、7、9 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 0、2、4、6、8 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
3、6 时至 24 时,禁止外地号牌重型载货车辆进入绕城高速围合区域。
网络配图
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车辆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出租车、邮政专用车、校车、残疾人代步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环保应急监测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及殡葬车。
5、新能源及清洁燃料汽车。
其他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同时全力配合环保局尾气办路检机动车尾气不合格车辆。
处罚依据
1、广大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减少驾车出行。
2、违反上述限行措施,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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