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真履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如何处理?中纪委释疑
如果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该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天就“如果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刊发答复内容,具体答复如下: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兜底条款。如果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该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法规室: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考虑到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设定兜底条款,主要是对其他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做出概括规定。党员干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现有法律法规已做相应规定,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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