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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平台化,监督要从结果到过程

发布时间:2017-11-26 09:32:31 来源:ifeng.com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减刑假释案件的网络化运作,意义不止于无纸化办公和减少流程消耗,还在于让职能部门间的监督制衡实现平台化,也让责任可追溯。日前,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正式开通,并将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化努力又有标志性一步。司法部

  减刑假释案件的网络化运作,意义不止于无纸化办公和减少流程消耗,还在于让职能部门间的监督制衡实现平台化,也让责任可追溯。

  日前,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正式开通,并将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化努力又有标志性一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局长王进义表示,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逐案备案审查。

  与司法部的表态相呼应,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也表示,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平台是针对所有案件而设,但最高法、司法部对外表态中却不约而同地着重强调职务犯罪这一类案件的减刑假释问题,且特别强调“原厅局级以上”(包括同时提到的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的省级审查)这一关键词,可见法律机关此次力推减刑假释案件的信息化和透明度,明显意有所指。正如最高法方面的解读中,首先坦承所谓“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的一度存在,进而将减刑假释平台化运作视为“有效遏制”相关现象的制度操作。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设计中的三项制度,事关最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 人身自由。具体的刑期得到执行程度上的某种克减,是刑法制度层面对认罪、悔罪以及服刑期间表现的认可,立法初衷并无特定人群的照顾考虑。但在实践操作中却长期存在对所谓“有权人”、“有钱人”的关照,令司法有勾兑的空间、暗箱操作的机会。依据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的预想,全面建成后的相关信息化努力有望推动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网上传输,无需移送纸质卷宗”,客观上确保制度层面监督的“全程留痕”。

  监督把关的力量第一时间介入,首先保证案件材料在系统内同步公开,使得各职能部门彼此牵制,尽可能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减刑假释案件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推动案件向全社会公开的同时,也有必要着重实现相关案件情况的专项通报。刑事执行进入减刑假释,距离案件发生已有一定时间,与案件相关的人群需要专项通报减刑假释情况以确保信息到达,以实现监督、申诉渠道的顺畅,普通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与服刑人关系密切,有权利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发表意见(包括基于人身安全考虑而保持关注),具体到职务犯罪,则相关级别官员此前履职区域的民众同样对其刑罚执行情况有知情权。减刑假释的平台化建设,意义在于确保制度化监督的顺畅推进,也意在保障“利害相关”人群的知情和监督需求。

  在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平台的宏观进程中,各方强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问题,首先表明执行层面对社会反响的呼应,也要看到,制度化的公开平台终究是针对所有人、辐射所有案件,这是司法的平等性要求。职务犯罪案件令公众更多产生暗箱的猜想和体验,亦可见司法公正于社会而言的价值。具体案件的减刑假释流程公开,不仅是结果的公示,也不仅涵盖关键程序进程的告知,还应充分确保庭审化的司法裁量在其中的作用,减刑假释的证据理由须经当庭展示,司法要在制度意义上实现对“利害相关”人群的告知和意见听取,这是减刑假释法治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减刑假释案件的网络化运作,意义不止于无纸化办公和减少流程消耗,还在于让职能部门间的监督制衡实现平台化,也让责任可追溯。减刑假释决定的结果公开,更应当充分说理,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让减刑假释的说理过程成为证据事实和具体的司法裁量过程充分曝光的过程,触犯法律的社会成员接受刑罚处罚需要充分说理,对其克减处罚的过程同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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