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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情人签忠诚协议后送房产被诉 法院: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7-11-26 14:35:26 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长沙一名已婚男为了让情人“忠于自己”,竟与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未经其同意禁与其他男性发展亲密关系,否则收回赠予财产。之后,为了讨情人欢心,男子开始大笔转账,甚至豪赠房产。正当两人感情愈见浓烈时,妻子发现喊了“停”,一纸诉状将两人诉至长沙市天

  长沙一名已婚男为了让情人“忠于自己”,竟与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未经其同意禁与其他男性发展亲密关系,否则收回赠予财产。之后,为了讨情人欢心,男子开始大笔转账,甚至豪赠房产。正当两人感情愈见浓烈时,妻子发现喊了“停”,一纸诉状将两人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10月26日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这份所谓的“忠诚协议”无效。

  事件

  背着妻子给情人17万,还送房产

  47岁的蒋某在长沙开了一家公司,妻子黄某则在国外陪小孩读书。2013年5月,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认识了时年25岁的女子唐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了稳定这层关系,让对方“忠于自己”,2013年9月27日,蒋某与唐某签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蒋某与唐某共同相处的岁月里(最少五年),唐某不得未经蒋某同意与其他男人发展亲密关系,否则蒋某有权收回赠予唐某的房产等贵重物品。”

  “协议”签好后,蒋某便放心了,开始大胆地为这段感情投入金钱。2015年8月16日,在七夕情人节来临之际,唐某还收到了蒋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赠予的5000元。

  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蒋某在未经妻子黄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和支付宝多次向唐某转账,其中有11笔单笔超1万元,共达17万元。为了讨唐某欢心,蒋某甚至以唐某名义在外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支付10.3万余元的首付款后,又出资6.9万元装修款为该商品房进行装修。

  正当两人的感情逐渐升温时,这段不正当的关系被妻子黄某发现了。见丈夫如此“大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情人,黄某一气之下将丈夫和唐某起诉至天心区法院,提出了确认蒋某对唐某的赠予行为无效等诉讼请求。

  审理

  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行为无效

  在唐某看来,她获得财产是正当的。“我作为蒋某公司的员工,一直在给蒋某公司跑业务,只是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获得财产属于劳动报酬,并不存在赠予关系。”唐某在庭审中辩称。

  但黄某和蒋某均证实,唐某在蒋某公司仅工作过三四个月。蒋某也在法庭承认,他与唐某的关系确实属于包养关系。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蒋某与唐某签订的承诺书约定了双方婚外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合于社会公序良俗要求,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判决确认被告蒋某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无偿赠予被告唐某34.2万元的行为无效。

  蒋某在与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期间,对唐某的大额转账,以及为唐某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首付款和装修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理行为。唐某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备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保证,要求或接受蒋某所支付的款项,并非合法等价交换取得财产,不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相反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此案一审宣判后,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财产赠予纠纷,但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有婚姻关系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蒋某与唐某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并因此而处分、转移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自然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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