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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取名, 应尊重“传统”和“公序良俗”

发布时间:2017-11-27 08:38:16 来源:ifeng.com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当然,在今天这样一个讲究个性、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张扬的时代,许多传承已久的文化传统,或许已变得不再像过去那么重要,但像“随父(母)姓”这样关乎基本伦理秩序、价值观念的公序良俗,显然仍是不宜轻易舍弃的。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

  当然,在今天这样一个讲究个性、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张扬的时代,许多传承已久的文化传统,或许已变得不再像过去那么重要,但像“随父(母)姓”这样关乎基本伦理秩序、价值观念的公序良俗,显然仍是不宜轻易舍弃的。

  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户口时,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为由,不予上户口,吕晓峰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最近,这一案件成为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之一。该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新华网11月26日)

  “北雁云依”这样一个姓名,之所以会被派出所拒绝,进而被法院认定不合法,从指导案例中的阐述来看,关键显然并不是因为这个名字“过于诗意”,而在于,它在姓氏的选取上,既没有随父亲,也没有随母姓,而是属于“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而这种做法,事实上是不合乎相关法律规定的。众所周知,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出台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这种背景下,法院认定“北雁云依”姓名,不属于“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势必意味着,这样一个姓名,实际上并不属于合乎公序良俗的“更改或选取姓氏”的正当理由。而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认定,相关法律解释之所以要强调“不违反公序良俗”,显然不仅有着充分的现实依据,更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依据。众所周知,在非常看重家庭伦理,十分讲究“慎终追远”“名正言顺”的中华文化传统中,“姓氏”不仅关乎一个人的身份归属确认、一个家庭的血缘传承,更攸关深层次的社会伦理秩序和观念。这诚如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中指出的,“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在中华文化传统语境下,如果“姓氏”可以随意任性更改,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那么势必不仅可能模糊一个人一个家庭的血缘传承,更会进一步冲击侵蚀其背后寄寓的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

  当然,在今天这样一个讲究个性、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张扬的时代,许多传承已久的文化传统,或许已变得不再像过去那么重要了,但像“随父(母)姓”这样关乎基本伦理秩序、价值观念的公序良俗,显然仍是不宜轻易舍弃的。否则,我们的生活品质和秩序,很可能将不会因此而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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