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名人手稿交易背后:物权和著作权分离引纠纷
二十多年来,中国名人手稿的市场价格如火箭般蹿升,涉及手稿权属的一场场官司也随之而来。在历史原因的影响下,许多名人对自己的手稿不能持有和支配,在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时候,势必产生各种法律争端。在各种权利错综交织的情况下,手稿之争如何区处,成为摆在司法实践面前的一大难题。
见字如面,问君安
《方圆》杂志记者 靖力
10月24日,著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的两张手写字条在耶路撒冷拍卖会上,以1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35万元)的高价卖出。字条写于1922年,仅有寥寥数语。
两张字条的持有者说,当时爱因斯坦正在日本巡回演讲,他们的祖辈、一位日本邮递员给爱因斯坦送信,爱因斯坦因为没有零钱给小费,便用德文写了两张字条,一张字条上写道“相比于追名逐利、不得安宁的日子,平静而朴素的生活带来的快乐更多”,另一张写道“有志者事竟成”。恐怕他自己也没想到,这两张字条在95年后被拍出了上千万元的价格。
近年来,国内外的名人手稿屡屡在各大拍卖会上拍出天价。2014年1月,中国文学家茅盾的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在南京经典拍卖公司的拍卖会上,以1200余万元的高价拍出,创造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
手稿拍卖越来越呈现“天价”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手稿权属争端的频频出现也就可以理解了。
名人手稿的多重价值
“名人手稿,首先要考量的是作者的‘名气’,即在相关领域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地位,其次是看手稿原作在史料、文献、学术、书法等方面的价值。此外,存量越少的作品珍稀度更高。”南京经典拍卖公司总经理葛亚平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林表示,在现代汉语中,手稿指的是“亲手写成的底稿”。根据不同的书写内容,手稿分为小说手稿、论文手稿、信札手稿、音乐手稿等。
“作为文物或艺术品的手稿,在法律中是有规定的。例如,在《文物保护法》列举的受保护的文物中就包括了手稿。其第2条明确规定:下列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受国家保护。”周林说。
据记者调查,近年来,以往长年不受重视的名人手稿一跃成为收藏界的抢手货,包括中国嘉德、北京匡时、上海朵云轩等各大拍卖公司,纷纷推出名人手稿专场,成交价格也随之一路飙升。有媒体统计,名人手稿的拍卖成交价格近5年平均每年的涨幅均高达30%以上。
中国最早的名人手稿拍卖出现在1994年,一册徐悲鸿的信札估价10万元,最终流拍。而如今,名人手稿动辄数百万元的价格人们也趋之若鹜。
国外拍卖市场更甚,1987年美国纽约苏富比拍卖会上,爱因斯坦给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关于原子弹的信件,拍出了22万美元;1991年在伦敦佳士得拍卖会上,哥伦布描写发现美洲大陆的信拍出了44万美元;2002年,美国林肯总统最后一次演讲的手稿以308.6万美元拍出,创造了美国总统手稿资料的最高拍卖价格。
名人手稿的价值缘自名人效应,更来自其历史价值。比如,清末官员绍彝写给其弟的七封信札,证实了当年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主动派人笼络孙中山的历史真相,而不是人们认为的孙中山“主动拜会清廷”;孙中山临终前后,其女婿戴恩赛写给妻子孙婉的信,不但介绍了孙中山的病逝经过及丧事处理细节,而且见证了孙中山留下遗嘱。手稿的历史价值可见一斑。
除了历史价值,手稿的价值还包括文学价值和艺术价值。茅盾的“天价”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便是茅盾于1958年所写的对当时一些短篇小说的见解和评论,既体现了茅盾本人的文学观点,也让人侧面了解了当时中国短篇小说的发展情况。而这份手稿也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书法价值,“手稿系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故手稿既是文学作品也是书法作品”。
交易背后的诸多争议
价格疯涨之际,名人手稿的拍卖争议也在不断增多。
2013年5月,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宣布将钱钟书、杨绛及其女儿钱媛所写书信进行拍卖,杨绛以涉嫌侵害著作权和隐私权为由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拍卖公司侵犯了钱钟书、杨绛等三人的隐私权。
而同年南京经典拍卖公司拍出的茅盾“天价手稿”则引来一场复杂的官司。在茅盾手稿拍出后,茅盾后人质疑手稿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认为拍卖公司对内容的展出行为侵害了著作权,将南京经典拍卖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又牵出卖家是否虚假拍卖的争议。至今,案件仍在二审程序中。
2013年12月2日,作家迟子建发表微博称,不知为何,自己的手稿出现在了一家网站的拍卖网页中。“上午接到梦遥女士短信,告知孔夫子旧书网有关于我1995年一篇创作谈手稿的拍卖。当时稿子是应《中国文学》之约写的,拍卖的是稿签连同5页手写稿,昨晚出价到1200元。如果杂志社都这么干,像我和王安忆这样用电脑较晚,大部分以手写稿为主的作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年8月3日,北京市考古学会会长、文物专家齐心也发现,自己多年前的手稿竟然被人放到孔夫子旧书网上售卖。“作为平台,对所出售商品的来源应该有审核,不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卖我一个字一个字写出来的手稿。”齐心称,此事已对自身名誉产生影响。
迟子建与齐心的态度表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名人对自己的手稿不能持有和支配,在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务必会产生各种法律纠纷,更不要提部分书信手稿还涉及个人隐私。手稿之争成为摆在司法实践面前的一大难题。
权利的纷争
1992年发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9条明文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外,一般原稿保存两三年后即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根据该法规,除约定外,手稿的物权应是原作者享有。
但是,一方面该法规出台较晚,当下拍出高价的大量手稿都是建国初期一些名人,甚至民国时期的名人所写,那个时期手稿管理较为混乱,许多杂志社并不重视手稿的价值,有的放入档案室,有的直接丢弃,鲜有返还原作者的。另一方面,由于时局动荡等历史原因,手稿在战乱等事件中遗失实属常见。
因此,当下流通的高价手稿通常是物权和著作权分离的状态。
此外,书信等手稿还有其特殊性。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董美根表示,书信是一方写给另一方的文字作品,一般来说,著作权是写信方的,而物权是收信方的。这是一种权利天然分离的情况。收信方在行使物权时,应尊重该物上的在先著作权,即物权行使受到在先著作权的限制。
“手稿上附着的各种权利非常复杂,解决手稿之争,最重要的就是厘清手稿上附着的各种权利,然后物权归物权、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身权归人身权。”周林表示。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认为,可以通过一句话来简单理解物权和著作权的分离。“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物权法上是该‘作品载体’的主人,但是,他却不是该‘作品’的主人”。也就是说,对“作品载体”进行处分,比如对手稿这个物品进行买卖、运输等,是物权人的权利,而对手稿的内容进行发表、出版等,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展览权是归所有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这一条规定中,确定了‘权不随物转’的原则,即物权和著作权分离,美术作品物权所有人不一定同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些精美的手稿就是美术作品。‘权不随物转’原则同样适用于手稿。”周林表示。
于国富也表示,“除了享有作品的展览权以外,作品原件所有人无权代行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手稿进入市场前应该“做足功课”
除了手稿上物权与著作权的争议,手稿的内容,特别是名人信札的内容,有可能涉及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或相关亲友的隐私或者名誉,公开拍卖势必将有关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因此,有关当事人可能就手稿的内容涉及其本人、家族或相关人的名誉而提出取消拍卖,甚至要求追究拍卖企业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类行为作出具体限定。解决该冲突的原则是,手稿涉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以保护人格权优先。”周林说。
比如,在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就支持了杨绛关于侵害隐私权的主张。一审后,败诉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按照《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物权人除享有作品的展览权外,其他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因手稿脱离著作权人控制,应视为已发表,印制图录以及拍卖手稿,不存在侵害作者发表权问题;但如果是信札手稿,信札脱离写信人后,信的内容只传达到收信人,尚不构成发表。因此,拍卖信札手稿时,除涉及复制权外,还有可能涉及发表权,需要格外注意。”周林说。
北京律师协会法律专家、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邱宝昌指出,拍卖公司在对涉及名人著作权、隐私权的信札手稿等拍品进行公开宣传的处理时,必须“做足功课”,对相关矛盾要进行避免。
邱宝昌认为,及时做好和家属的沟通非常重要。“有时候,对方在意的不是复制,是大量复制所侵犯的隐私和名誉”。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吕洁则认为,作家、出版社两大群体也应当根据《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长期保护手稿的意识”。以迟子建手稿被拍一事为例,“她所投稿的这家杂志社早已停刊。许多杂志社倒闭后,把手稿都当作废品处理了,有些人有意识地从一些废品回收站找名人手稿、书信等,甚至形成‘产业链’”。
(制图/李红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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