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审:拟规定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映象网快讯(记者 王邵怡 文/图)11月27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经过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新能源机动车使用、农业污染等几个方面做了部分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中提高城镇绿化率
《条例(草案)》一审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状况,突出源头防治,在城市规划中有必要体现预留大气流动风道,提高绿化率和水面率的内容。
因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提高城镇绿化率和水面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公布信息
在工业发展中,不少排污单位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十分不利于日常管理监督。同时,党的十九大也提出,要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因此,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务用车、行业用车等率先使用新能源车
当前,新能源机动车正在大力推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中,政府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建议公务用车和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化肥农药实施减量计划
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造成的大气污染也不容忽视,需要增加有关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对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一节做了一些修改。
农业污染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同时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其他污染方面,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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