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淡水渔业增殖放流工作结束 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凸显
为进一步弘扬生态文明,保护辽宁省水域环境,促进淡水渔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辽宁省渔业资源修复十三五规划及省厅2017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自10月9日开始,辽宁省陆续在辽河、浑河、大凌河、鸭绿江等主要水系流域的江河湖泊组织增殖放流淡水苗种约50.4亿单位,其中鲢、鳙鱼2207万尾,细鳞鱼8万尾,沙包鱼90万尾,团头鲂64万尾,河蟹大眼幼体2.03亿只,扣蟹275万只,池沼公鱼发眼卵48.11亿粒,截至目前,淡水增殖放流任务圆满完成。
近年来,随着辽宁省生态文明进程的稳步推进,自然水域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的重要性日趋凸显,淡水鱼增殖放流作为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的有效手段,得到了辽宁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淡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监管工作,省水产苗种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增殖放流工作相关要求,积极同各市协调,认真部署,坚持全程监督、全程留痕,并对今年的淡水增殖放流工作提出“五到位”“四加强”要求:即“检验到位、品种到位、规格到位、区域到位、数量到位”“加强公证公示、加强采购招标、加强验收监管、加强痕迹管理”,确保放流优质鱼苗、健康鱼苗、生态鱼苗。
通过各级增殖放流部门持续十年的不懈努力,辽宁省水域生态环境业已得到有效改善,本地水生生物资源量逐步提升,渔民收入明显提高,广大群众对增殖放流事业参与度和认知感不断提高,淡水鱼增殖放流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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