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暴走团”限行的善意难掩违法危害
据北青网8月26日消息,25日,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开始在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避免人车混行。弹性限行后,“暴走团”在没有车的道路上大步行进。(8月26日澎湃新闻)
机动车为“暴走团”限行,是一种权宜之计,主要目的是防止“暴走团”与机动车发生正面冲突,尤其防止机动车辗压“暴走团”,酿成悲剧。想到这里,当然要给交警部门点赞,因为此举预防了交通事故,避免了矛盾冲突。同时,此举满足了“暴走团”的想法,必然获得“暴走团”的点赞。如果再往好处想,交警替政府解了围,保障了“暴走团”健身的需求。这些都会成为诸多网友支持机动车为“暴走团”限行的理由。但是,不论好处有多少,此举始终无法回避违法的事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行为本身违法,交警部门应依法予以劝离,而不应该纵容。可是交警部门却恰恰相反,主动为“暴走团”限行,属于权力滥用。但有人会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行措施。话虽如此,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规定,交警作出限行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那么交警部门有没有提前公告呢?
退而言之,对机动车进行限行,涉及公共交通和公共路权问题,还要问一问众多汽车司机以及那些急于出行的人答不答应,也就是说,机动车为“暴走团”限行,涉及公共利益,按程序至少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比如召开听证程序,征求民意。可是交警部门却擅自行动,程序本身违法,又怎能服人,又如何维护好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进而言之,“暴走团”只是城市里的极少一部分人,为了少部分人的利益,交警部门年息限制更多市民的自由通行权,很不妥当。
在法治社会,不论是“暴走团”,还是交警部门,都要知法、守法。就事论事,即使“暴走团”的健身需求很正当,交警部门有权力限行,也不能违背基本的程序,更不能为“暴走团”聚积了“一撮人”就目无法律,占用公共交通道路“暴走”。这种因为“暴走团”人数众多就抛弃法律法规的做法,不仅是“法不责众”的坏例子,还是对“聚众闹事”行为的纵容,一旦这成为社会治理软肋,就会刺激有的人动辄邀集一拨人挑战法律,最终达到个人目的,如此一来,社会秩序就溃败了。
当下有的地方不少人动辄聚众闹事,不是偶然现象,还是让有的人找到了法治的软肋,闻到了利益的香味,且屡试不爽,值得反思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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