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老赖”案:老人去世远不是追责句号
裁判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害人去世了,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被害人的继承人可继承,继承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代理人的名义,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个星期以前,唐山男子赵勇在网上讲述了自己遭遇“教科书般的老赖”的经历:2015年,他父亲被女司机黄淑芬撞成植物人。两年来,赵家承受了巨大的经济、精神压力,肇事方却没有赔一分钱,甚至在此期间黄淑芬还与丈夫离婚,在女儿名下买房买车。“九点三十七分,我爸抢救无效离开了。今天,我没爸爸了。”赵勇(@认真的赵先森)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了这则悲伤沉重的消息。(昨日《南方都市报》)
“教科书般的老赖”事件曝光后,唐山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已于11月26日决定对黄淑芬处以司法拘留15天,并冻结个人资产的处罚。如果信息通畅,或许高墙之内的黄已经知道这个消息。我无从得知,她知晓后的心情怎样,只是希望她心中能有愧疚,哪怕只是一点点。在与赵勇的交涉过程中,黄曾表示:“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我这点钱,我也不用还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她的“美梦”要落空了。
除了道德上为人所不齿、缺乏起码的担当外,黄更视司法判决为儿戏。报载,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8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黄淑芬应赔偿赵勇一家85万元,但5个多月过去了,黄一毛不拔、分文不赔。直至“教科书式老赖”视频曝光,迫于压力这才表示愿赔偿20万元。先是拒不执行司法判决,后又私下讨价还价,这显然不是对待司法裁决该有的态度。如果觉得金额失当,完全可以提起上诉,诉诸司法救济。由此,无论是从公序良俗,还是匡正法纪的角度来看,赵勇父亲的去世远不是对黄追究责任的终点和句号。
诚如某知名律师说的那样:裁判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害人去世了,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被害人的继承人可继承,继承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代理人的名义,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来看,黄该赔偿的85万一分也不能少,追偿是法律赋予赵勇的正当权利。而且进一步来看,黄充当“老赖”拒不如期赔付,客观上对受害人的离世有间接影响,对此,赵勇亦有追责的权利。
就事论事,出于对世道人心的维护,基于对司法权威的捍卫,“教科书式老赖”案的终结远不能是被判了几年,啥钱都不用赔了。老赖黄淑芬必须为此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不该因其女儿刘明月“有自己的一个家,是二十多年的一个梦”等发生改变。毕竟,黄与刘虽是母女,但却是独立个体。以刘的梦想为黄的老赖行径开脱,显得无比荒谬。而跳出个案来看,如何通过完善诉讼保全制度等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设计,对“转移财产”进行有效甄别和预防,以此丰富对老赖的打击手段,提升打击老赖的力度,进而维护受害人权益都显得兹事体大,具有更大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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