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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子欠债1.7亿 上“老赖”榜后3天不到就还了

发布时间:2017-12-02 10:58:51 来源:凤凰网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30岁的朱欣(化名)成了“老赖”。 11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十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一众失信被执行人中,朱欣备受关注。原来她的执行标的最高,达1.7亿元。 红星新闻记者在一份《白某某诉朱某民间借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30岁的朱欣(化名)成了“老赖”。

  11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十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一众失信被执行人中,朱欣备受关注。原来她的执行标的最高,达1.7亿元。

  红星新闻记者在一份《白某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一初字第00033号> 》中看到,2016年7月7日,陕西高院曾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朱某向原告白某某归还17171万元借款”。

榆林中院公布第十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朱欣(右)排在前列图据榆林中院微博

  朱欣的名字排在榆林中院官方微博“老赖曝光台” 前列。1987年出生、17171万元执行标的……朱欣欠款的事儿被多家媒体报道,人们对这位年轻的“老赖”充满好奇。

  不过,就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的三天,12月1日下午,红星新闻在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榆林市创文办、榆林市文明办主办的中国文明网榆林频道看到,朱欣的照片已被撤下,并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予以屏蔽。”

  欠款1.7亿元?

  “共同生活支出和对自己的补偿”

  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原告白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给被告借款共计17171万元人民币。”

  朱欣则称,她与白某某从2010年开始同居,直到2014年6月才结束。白某某与其同居生活期间确有转款,但这是两人生活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和对自己的补偿。

  但对于朱欣提出的同居关系,白某某并不认可。同时,他递交了多张转汇款凭据以及1.8亿元人民币的借条。

白某某诉朱欣(化名)一案民事判决书图据裁判文书网

  白某某称,2013年11月18日,经双方商议后,朱欣将17171万元借款及此期间的利息凑整,向其出具了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的借条。

  对此,朱欣辩称,这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所写。实际上,写下借条的时间是2014年2月,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白某某为防止朱欣不再和其同居生活,便用剪刀剪了答辩人的头发,并逼迫自己写下1.8亿元借条,并被要求将时间写在2013年11月18日。

  最后,陕西省高院认定了朱欣的借款事实,判决朱欣向白某某归还17171万元借款。并且,朱欣需负担94万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债主名下有多套房产

  离婚诉讼中未提及1.7亿元欠款

  朱欣欠下巨债的消息被不断扩散。债主白某某到底是谁?他为何会借给朱欣如此巨款?

  红星新闻注意到,2014年8月,也就是朱欣欠下1.7亿元巨款后,债主白某某作为原告身陷离婚纠纷案中。

  在编号为(2014)神民初字第04269号的判决书中,红星新闻看到,白某某声称,自己与妻子已分居3年之久。神木县人民法院认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

  1、北京三里屯写字楼XXX;

  2、北京牡丹园中心家园XXX;

  3、西安枫林华府小区低层小洋楼XXX;

  4、西安浐灞西航花园别墅一栋约200平米;

  5、西安浐灞XX银行家属房一套(在建);

  6、榆林XX银行开发区家属房一套;

  7、榆林上郡路东XX家属楼一套;

  8、神木XX小区XX;

  9、神木创业大厦XX;

  10、神木新村集资建房XX银行家属楼一套;

  11、位于神木镇XX下巷XX;

  12、神木县前坡XX银行家属小区一套;

  13、神木五龙口桥北XX有一套家属楼;

  14、神木新村XX政府家属楼一套;

  15、原告与赵XX、白XX在神木县麻家塔乡红柳林村合伙购买土地60亩;

  16、西安玉祥门一商业地产入股700万元;

  17、原告与倪XX在神木县店塔镇合伙修建了一个宾馆;

  18、原告与倪XX在XXX合伙开办了一个加油站。

  此外,共同债权有:高XX欠原告2000万元;张XX欠原告2000万元。其中,没有提及朱欣拖欠的1.7亿元。一位知情者告诉红星新闻,不仅如此,白某某入股了多家煤矿。

  红星新闻多次尝试联系朱欣及白某某辩护律师,但均不愿就此发声。

  但就在网友好奇朱欣到底何时还钱时,红星新闻注意到,朱欣在被执行人黑名单上的照片已被撤下,页面显示,“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予以屏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确有这样的规定,其中称,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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