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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但还有一个难题…

发布时间:2017-12-04 21:33:18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原标题: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但还有一个难题…… 近日,一则“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表示支持,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也有人认为公布隐私不利于这些犯罪人员改邪归正走向社会…… 性侵未成年人, 这些罪犯的个

  原标题: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但还有一个难题……

  近日,一则“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表示支持,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也有人认为公布隐私不利于这些犯罪人员改邪归正走向社会……

  性侵未成年人,

  这些罪犯的个人信息将公开!

  据淮安广播电视台12月2日报道,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全省尚属首次。

  被告人张某喜系淮阴区居民。曾经多次因强奸入狱,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州等人也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

  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表示,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据介绍,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文件指出,淮阴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

  文件还指出,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行风监督员等均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保证从业禁止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制度,也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网友争议公开信息,

  有人点赞也有人担心

  看到消息后不少网友留言表示支持,还有人建议这种做法应该向全国推广:

  

  清晨:支持。超级支持。猥亵儿童需要被严惩!!

  PURE:确实,对于这样的人,该让他意识到严重性。

  星空绘彩:早应如此!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相同的悲剧发生。

  ada:这个举措非常好??保护未成年人刻不容缓!

  Litimin:希望全国都要这样公布,让群众都能看见!

  也有人持反对态度,有人就担心这样公开后会不会造成这些人难以改邪归正,破罐子破摔继续作案呢?这样反而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CCC:都公开了,公司肯定不收类似的人了,会不会破罐子乱摔,继续作案?

  白日梦想:公开这些人的信息是一种做法,就有点担心公开了罪犯的信息,会不会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

  陈哲:估计他们哪都就不了业。

  有网友从案情和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对于惯犯一审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太轻了,犯罪成本太低,呼吁修改法律,予以重罚:

  

  宁小林:只判了三年,这样的判罚太轻,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呼吁修改法律!

  Hx~M:犯罪成本太低了,才三年,相比于此,孩子是受一生心理阴影的影响!不以重罚不足以服天下!

  Lee:多次强奸入狱,应该至少属于再犯或惯犯了吧。此次猥亵未成年人又属从重情节,个人认为判决略轻。

  公布犯罪人员隐私遭质疑

  学者呼吁中国“梅根法案”

  还有人提出疑问,法院公布犯罪人员个人信息是否也违法?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鉴于公布犯罪人员隐私遭合法性质疑,有学者呼吁我国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出台相关法律。《梅根法案》规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去年6月,被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办法》引发舆论热议。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今年4月,浙江检察网发布消息称,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

  此外,设置性侵犯罪者“职业禁入”也有先例。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意在对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而韩国在2008年开始实行了“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奸强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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