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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宪性审查防止“恶法”出笼

发布时间:2017-12-05 10:25:34 来源:ifeng.com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合宪性审查,和之前法学界长期讨论过的“违宪审查制度”,是语境相当的,堪称几代中国人的法治梦想。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据新华社报道,近5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批“问题法规”得到纠正和撤销,有效维护了国

  合宪性审查,和之前法学界长期讨论过的“违宪审查制度”,是语境相当的,堪称几代中国人的法治梦想。

  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据新华社报道,近5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批“问题法规”得到纠正和撤销,有效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地方著名商标认定保护、“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施行了11年的“附条件逮捕”制度正在被清理,这些都是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制度在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近年来,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铺开的速度之快、力度之大,让很多人吃惊。宪法也正借着最高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机制”,走出廊庙,照进现实,进入具体的案件场景中,成为公民能有更深感知的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其次要有良法可依。但事实上,中国长期以来就存在“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任意“加码”“放水”、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等问题,这又导致国家法令不统一、中央决策得不到贯彻、执法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掣肘,以及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被“打折扣”等严重问题。

  比如,今年被通报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震惊全国,其背后是地方立法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的10类活动缩减为3类,法律被地方“打了折扣”。

  为了防止“恶法”“劣法”出笼伤人,就必须有相应的监督、纠正机制。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就规定了全国人大以及其常设、内设机构,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备案审查”制度进入发展快车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如今,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更是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

  如今,合宪性审查的中国路径已经明晰。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审查(目前以“备案审查”为代表),而不是采取司法审查或者“宪法法院”审查的方式。就审查形式来说,目前最高立法机关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坚持逐件、逐条主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将来备案审查还将进一步制度化、刚性运行,明确备案范围,细化审查标准,强化制度刚性,建立健全函询、约谈、通报、纠正等工作机制。

  还应该注意到,最近最高立法机关启动的几起“法规体检”,相关机制的启动都是来自于普通民众,有的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司法政策有悖法律,有的甚至是源于普通大学研究生的来信。这说明未来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与普通民众关切息息相关,让宪法机制照进普通公民的生活。

  合宪性审查,和之前法学界长期讨论过的“违宪审查制度”,是语境相当的,堪称几代中国人的法治梦想。“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一切法规、规章、红头文件都要放到法律、宪法的尺子下量一量:法律不能打折扣,公民的权利更不能打折扣。一个中国气派、彰显宪法权威的法治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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