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公共图书馆内设施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中国国家图书馆。视觉中国 资料
针对一些地方的公共图书馆为了增加收入,将馆舍等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问题,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增加规定予以规范,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在草案一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加强对公共图书馆馆内活动的管理,确保文化安全。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草案二审稿规定,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还完善了读者投诉反馈机制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对公共图书馆的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考虑到国家图书馆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图书馆,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一条规定,对国家图书馆的有关职能作出专门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图书馆,主要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国家书目和联合目录编制、为国家立法和决策服务、组织全国古籍保护工作、开展图书馆发展研究和国际交流、为其他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职能。国家图书馆同时具有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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