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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观]做好事的成本

发布时间:2017-10-31 18:00:36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证件、银行卡、手机,当代人生里丢不起的三大件。发现丢东西的瞬间,世界静音、血涌上头,痛悔和侥幸融于胸腔激烈的心跳中。这一刻,大多数人的心理活动恐怕是,赶紧让我失而复得,花点钱也行。 真给你这个花钱的机会,你要不要?西安的孟先生显然不想要了。

  证件、银行卡、手机,当代人生里丢不起的三大件。发现丢东西的瞬间,世界静音、血涌上头,痛悔和侥幸融于胸腔激烈的心跳中。这一刻,大多数人的心理活动恐怕是,赶紧让我失而复得,花点钱也行。

  真给你这个花钱的机会,你要不要?西安的孟先生显然不想要了。

  几天前,孟先生乘坐出租车时不慎遗落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由于没有索要车票,包无从找起。一夜过去,孟先生幸运接到交警部门电话,称有出租车司机想归还他的驾照包。见面后,司机老康表示,自己一天以来辗转孟先生下车的小区、派出所以及交警队,期间未能营运,因此索要200元费用。老康说,当时有人见证,孟先生一直道谢,说钱不是事儿,并拍了车号和监督卡,说要表扬他。而事实上,孟先生转身向出租公司和出租汽车管理所投诉了司机。

  作为服务行业从业者,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和普通人在大街上捡到东西,性质当然不同。将财物据为己有,普通人首先是私德有亏,而出租车司机,已经有悖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既有归还义务,归还过程中就没有索要报酬的权利。

  那么,问题只剩下了一个——司机老康索要的200元费用,是“感谢费”“辛苦费”吗?据现有信息看,老康放弃营运、搭上油钱,甚至据他说,还给首先发现孟先生驾照包的后来乘客50元以拿回包,这钱,更像是误工费和实际损失的补偿。

  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简而言之,无论是油钱和误工费,还是为避免包被人占有而付出的50元,司机要求孟先生付钱,都是于法有据的。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是每个人律己的标线,是对陌生人最大的善意。善良的最大价值在善良本身,将经济损失与“善”打包,以“搭钱做好事”为义务裹挟行善者,是对“善”的不爱惜、不尊重。要求别人个个是圣人,不仅要完成归还物品的本分,还要从估计算不上丰厚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来倒贴,自己则安心做着远离美德、毫发不损的俗人,孟先生们的想法坦率、天真、自私。

  并非所有要钱的司机都在勒索乘客,并非所有的补偿都来自贪婪。我猜,孟先生们向往的理想世界中,路不拾遗,旁人不计得失,自己只消心安理得,道声谢。殊不知,这样的世界里,更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体谅他人付出的成员。连“好事成本”都不愿负担的受益者,正是木桶上最短的那一块板。(记者沈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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