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虽然有关部门要求对闯黄灯的暂不予处罚,但一个“暂”字显然是权宜之计,而且是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闯黄灯的违法性质、法律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据报道,赵亮驾驶小客车闯黄灯,恰逢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恺在机动车道上逆行,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一审法院判决赵亮承担全部责任,由赵亮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恺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赵亮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闯黄灯是否等同于闯红灯”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争议在于谁该对事故负责。一审法院认为,赵亮闯黄灯的行为,其违法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闯红灯并无二致,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二审法庭辩论时,李恺一方同样认为,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甚至认为闯黄灯的危害性大于闯红灯。
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这种说法值得商榷。道理很简单:如果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那还要黄灯干什么?之所以设置三种交通信号灯,定然各有各的功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则表示警示——“警示”与“禁止通行”毕竟是不一样的,将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恐与立法本意不符,且在道理上说不通。
事实上,对于黄灯亮起时车辆能不能通行,以及该受何种处罚,法律上规定得不是很明确,因而曾引发巨大争议,并不断有人对闯黄灯的处罚提出质疑。鉴于此,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闯黄灯违法,赵亮理当对这起交通事故负责,但是否负全部责任,值得商榷。因为,李恺骑着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并且逆向行驶,显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样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也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某种意义上,这起案件再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那就是立法和司法对于闯黄灯的违法性质、处罚标准不够明确。虽然有关部门要求对闯黄灯的暂不予处罚,但一个“暂”字显然是权宜之计,而且是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闯黄灯的违法性质、法律责任又该如何认定?相关法律缺少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案各样,以至于相关争议不断出现。
无论如何,闯黄灯是一种很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此案的警示意义无须赘言。同时,机动车闯黄灯酿成交通事故,往往与另一路口的人和车“抢黄灯”有关——这边看到黄灯闪烁仍加急通行,那边绿灯还没亮起就急于通行,最后可能就会撞到一起。所以,这起事故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都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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