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销售文物不再进行售前审批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朱宁宁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考虑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1项行政审批。
这11项行政审批具体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设定的地方实施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设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批;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设定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设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设定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设定的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和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港口法第十七条设定的港口的危验货物作业场所审批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设定的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修正案草案同时还增加了有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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