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实发工资,应以何为准?
“该给的补偿我们会给,但是不允许你这样讹诈公司!” 听到何某提出的要求, 人力资源部张经理非常愤怒。
何某入职该公司时,由于简历中载明他有丰富的工作经历,他在面试时也表现出对业务非常娴熟,公司对他非常满意,特意取消了试用期, 直接按照所在岗位转正标准8000元/月发放工资。 但是, 4个月后, 公司认为何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何某同意离职,却拿出劳动合同,要求按照上面的工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
原来, 当初由于笔误,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 将月工资8000元写成了80000元。双方对此只进行了口头更正,实际工资发放中何某也未提出异议,公司也就没当回事,没想到何某居然来了这一出。公司当然不同意。
何某便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拿着劳动合同状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 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并按照劳动合同标准计算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虽然答辩称劳动合同中的数额为笔误, 却无法举证当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就是8000元/月。
但最终, 仲裁委的裁决站在了公司一边。仲裁委认为,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80000元/月, 但在何某入职后4个月,公司一直实际按照8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 何某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 应视为双方已就工资标准变更达成一致。并且,结合何某所在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来看, 实发工资8000元/月更为合理,何某也并未提供他应获得高额工资的合理依据。故仲裁委裁决,公司无须支付所谓的工资差额,按照实发工资标准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文:孟晓蕊图:姜伟伟
编辑:李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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