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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坐在副驾不开车,为何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10 06:04:38 来源:河北高院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02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03

  法官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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