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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龙罗生门:保护企业家当“慎用”刑法

发布时间:2017-11-01 09:15:14 来源:ifeng.com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家的相关法律问题时仍存在“刑法优先”误区,这并不利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10月30日,朋友圈被一篇《创始人离奇被捕,深圳赛龙突死之谜》的文章刷屏,该文称,因共青城政府抽贷,共青城赛龙通信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困境,

  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家的相关法律问题时仍存在“刑法优先”误区,这并不利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10月30日,朋友圈被一篇《创始人离奇被捕,深圳赛龙突死之谜》的文章刷屏,该文称,因共青城政府抽贷,共青城赛龙通信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困境,代小权则因逃税339万被逮捕。面对网络舆论,中共共青城市委宣传部也很快做出了回应,其官方微博31日早间发布微博,称共青城赛龙已停产四年,截止到目前仅江西省内负债7.36亿元,严重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超过200%,并详细列举了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三级积极帮扶赛龙情况。

  赛龙事件中所描述的民营企业家与科技创业者的命运与基本权利保障,牵动着社会敏感神经。不过,作为个案的赛龙,是否具有代表性尚难判断。若从官方回应分析,赛龙事件更像一个罗生门,当事人代小权的某些行为并非完全符合企业家精神,甚至不排除违法可能。

  不过,孰是孰非暂且不论,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创始人离奇被捕,官方回应却未予否认,这才是值得我们警醒的地方。

  虽然真相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但倘若刑拘属实,笔者以为,这诚然与中央政策、最高院及最高检司法精神对企业家“慎刑”理念不符。由于刑法处于法律惩罚中的顶层,“慎刑”理念被多加倡导,现代法学更是将“谦抑性原则”列为刑法基本原则和现代刑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刑法。

  从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下的适用顺序看,刑法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后盾法”,只有当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无法达到规制目的时,最后才适用于“刑法”,正是因为首先依托前者更能带来社会合意的结果。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企业家出现某种“越轨”行为后,部分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不是寻求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来进行规制,动辄刑拘或直接诉诸刑法。待企业家无罪释放,企业却倒闭了,这样的悲剧不鲜见。

  从公开信息看,代小权是被以“公司逃税罪”起诉的。实际上,即便逃税罪成立,也并不一定要诉于刑法,而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被定罪。这是因为,直接将企业老总判刑会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重新安置,这对国家、社会、企业都无好处。美国每年因逃税造成的税收损失约3000多亿美元,对涉及逃税行为进行民事处罚(罚款)的案件2007年有近2500万件,真正判刑的只有1112人。

  对企业家慎用刑事手段是现代社会发展文明的重要理念,更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势与发展、社会总福利提升。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以《意见》为代表的顶层设计围绕产权保护,提出了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及人员财产处置的、对企业家慎用刑事手段等要求,其核心是防止刑事司法过度干预经济领域,阻碍经济发展的自由与灵活性。

  赛龙事件虽已过去4年多,但依然有较强启示意义,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司法精神,需要更细化的制度或法规来承接。实际上,赛龙事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正因折射了如何“保护企业家”的落地问题。

  笔者以为,赛龙罗生门恰恰在提示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家的相关法律问题时仍存在“刑法优先”误区,这并不利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于此,我们亟待更加细化的政策确保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保护企业家真正在微观层面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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