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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出炉 明确无须办理工商登记主体

发布时间:2017-11-01 09:45:31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冯烁 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发展,我们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产品真假难辨、质量参差不齐、维权投诉难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一部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去年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冯烁 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发展,我们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产品真假难辨、质量参差不齐、维权投诉难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一部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去年(2016年),在历经三年深入调研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不到一年后,昨天(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出炉。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到消费者维权,这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做了哪些修改?会怎样影响消费者的权益?此前备受争议的工商登记主体问题是否得到明晰?对于假货泛滥的电商“老大难”问题,新草案又作出了哪些规定?

  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

  对于老百姓而言,电商的确是给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购买商品只需要点点鼠标、点击屏幕就能完成。但是,当交易产生纠纷时,不少消费者就此踏上了布满荆棘的维权之路。针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表示,草案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法律委建议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单列一章。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肯定了新增条款的积极意义。王文华说,“对于解决消费者投诉举报难、取证难提供了一个更加具体的、有效的维权渠道,从源头上建立了一个能够解决投诉举报的有效机制,实际上也进一步提高了法的实际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议,未来应广泛认定电子证据,将民间仲裁纳入到法规中去,“我觉得,应当拓展一下在数字经济背景之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新思路和新理念。应当突出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这个主体责任既包括先行赔付制度,也应当包括一定的强制性商业保险。现在,电子商务法需要解决的是更广泛地认定电子证据、电子流程,更多地将诸如民间的电子商务裁判规则这类新形式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内。”

  厘清电子商务领域工商登记主体

  相较于初审草案,在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此次草案进一步给无须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画了一个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说,“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表示,厘清工商登记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人文关怀精神,“规则都有例外。所有的都要进行工商登记是不现实的,所以有一个原则性和例外性结合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精神,也是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全面发展,体现‘抓大放小’的指导思想。”

  对微商及销售二手闲置物品的工商登记主体有待明确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的横空出世,一些通过微信平台从事商务活动的群体,逐渐发展成为新的行业——微商。尽管此次草案对无须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进行了明确,但针对立法中存在争议的微商及销售二手闲置物品,仍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议将电商新方式、新形式补充进来,“我觉得,要立足于数字经济。特别是要针对现在出来的人工智能平台,特别是利用微商等方式进行营销的平台。实际上,它们也是一种电子商务的新方式、新形式。现在,微商已经有三千多万商家。这一点,电子商务法应当补充进去。”

  针对这一问题,王文华表示,需要对微商、二手闲置物品买卖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架构进行全面分析,“具体到底怎么界定‘微商’,要根据它的商业模式、技术架构进行一个全面分析。比方说,运营者本身有没有从中盈利?他有没有制定交易的规则?如果被界定为‘电商’的话,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易规则。此外,还要明确他有没有要求对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将上述内容综合起来分析才能确定其符合工商登记要求。偶尔的二手闲置商品转让只是民事交易行为。”

  加大电商平台对打假的连带责任

  说到假货,可以说是电子商务领域的“老大难”问题了。严打了许多次,但假货团伙依旧见缝插针。此次草案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明晰。仔细翻阅草案可以看到,相较于初审稿,有了一条明确的措辞变化。初审草案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但在二审稿中,这条规定中的“明知”二字改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

  可别小瞧这两个字的改动,在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看来,这意味着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巨大变化。为了更进一步说明小改动背后的大变化,他举出了一个例子,“例如,平台卖了一个假的奢侈品。一般的正常价假如说是2000元,货品是新的且并非处理商品,但价格只卖1000元,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这就可以认定平台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品为假货。如果规定为“明知”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现在的这种修订修改加大了平台的连带责任,从而促使平台从自己经济角度考虑加大审核、审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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