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决定草案 各地拟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
央视网消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做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建国: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与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基本一致。
据了解,为在各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草案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责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草案也作出了规定。
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和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此外,为使全国各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草案还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据了解,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是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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