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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会计师被判缓刑上诉,最终定罪免罚,律师做了怎样的辩护?

发布时间:2017-11-01 13:20:05 来源:烟台晚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2014年6月,某市原财政局总会计师葛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一审法院认定两项罪名成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在此案二审和发回重审期间,山东

  2014年6月,某市原财政局总会计师葛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一审法院认定两项罪名成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在此案二审和发回重审期间,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锦铭担任辩护人,对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之后,他根据案情发展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影响案件审判发生重要转折,最终法院判决葛某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从一审的定罪处罚,到最终的定罪免罚,辩护人做了哪些工作,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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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葛某,原系某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葛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6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葛某担任某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负责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

  2011年起某市两公司先后编造三年虚假的林业基地建设项目并以此申报国家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葛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两公司非法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150万元。破案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被全部追回。

  2013年至2014年间,葛某三次收受林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为林某经营的公司申报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在监督、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3月,葛某得知检察机关调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后,将收受的3万元退还给林某。

  一审法院认为以上两项罪名成立,葛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葛某一审没有聘请律师,一审判决后,葛某找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陈锦铭律师,陈锦铭律师为其撰写了上诉状,上诉主要意见为:玩忽职守罪不成立、受贿罪量刑过重。二审开庭前,葛某又聘请另一位律师为其共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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