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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首次修改限产停产整治办法 升级打击力度 扩展覆盖角度

发布时间:2017-11-02 16:55:53 来源:山东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记者王玮 实施未满三年,新环保法又一配套办法迎来修改。 2017年10月30日,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

记者王玮

  实施未满三年,新环保法又一配套办法迎来修改。

  2017年10月30日,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对排污者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配套规定,细化了适用情形,规范了实施程序,对各地办理超标、超总量排污案件起到了重要规范和推动作用。

  《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有的企业停产整治走过场,今天停产明天复产;有的企业不深刻汲取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教训,在30日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对《办法》实施情况评估结果也曾提出,有必要尽快对《办法》进行修订,衔接新修订的环保单行法规,修改部分陈旧规定。

  记者注意到,这个征求意见稿并非小修小补。对比现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修改了13项内容,可谓是大刀阔斧。(现行办法共22条,征求意见稿共21条)

  衔接新法,大幅增加停产整治适用情形

  《办法》于2015年1月1日与新环保法一同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审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修法成果,区分了可以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两种情形:

  一种是“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另一种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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