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资担保新规:杠杆不得超10倍 加强非现场监管
昨日,记者从市金融办获悉,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国家制定和出台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于10月开始施行。
规范融资担保行业
市金融办人士解读说,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规范性发展提出了不少重要规定。比如,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公司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另外,条例中还提到,不得为融资担保机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非关联方条件,并须依法报告和披露。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加强非现场监管
“按照条例要求,我市通过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等,并向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下发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市金融办方面表示,下一步,我市还将着手制订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据介绍,目前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运行稳健,整体实力持续增强,业务规模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截至9月末,全行业共有法人机构135家,注册资本总额382亿元,净资产达到411亿元;在保余额2527.3亿元,实现担保收入17.1亿元,上缴税金4.5亿元。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主导地位明显。今年三季度,该类机构担保发生额669.7亿元,占全行业比重为72.6%;在保余额1859.4亿元,占全行业比重为73.5%,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突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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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对融资担保公司限期整改
按照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是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融资担保机构应持有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市将于近期根据融资担保机构自查情况和工商登记信息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予以限期整改,逾期将依法处理。
本文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郭欣欣 责任编辑:郭瑞超_NF2003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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